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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
时间:2014-04-17 浏览:1692

赤峰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

为了加强对各系高职教育的宏观指导,使各系(部)在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时有规可循,现对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培养目标与基本要求    高等职业教育应根据社会对生产、服务、管理等第一线技能型人才的要求,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培养和造就能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德、智、体全面发展,毕业后能适应岗位需要的高级技术应用型人才。 

毕业生的基本要求为: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深刻理解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原理,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并应用本专业必备的理论知识、基本技能和专业技能;具备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具备创新精神、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健全的体魄。 

二、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 

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必须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要正确处理好思想与业务、理论与实践、学习与健康的关系,努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确保培养目标的实现。 

(二)突出针对性和应用性 

 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根据培养目标和教学模式设置课程,课程内容以培养技术应用能力为目标,基础理论以必需、够用为度,专业教学在突出针对性和实用性的同时,应使学生具有一定的适应能力和可持续学习的基础。 

(三)加强实践能力培养 

 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做到理论与实践、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相结合,能力培养要贯穿教学全过程。要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增加实训与生产实践,减少演示和验证性实验,实训课程可单独设置,以使学生得到比较系统的专业技能训练。 

(四)贯彻产学结合思想 

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面向市场和经济建设,从实际出发,主动适应地方建设需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 产学结合是培养技术应用型人才的基本途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过程应主动争取企业参与,有条件的专业可与企业共同制定和实施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各个教学环节既要符合教学规律,又要根据企业的生产特点妥善安排。 

(五)体现整体优化 

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从提高综合素质出发,以培养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立足教学过程全局,对教学内容选择配置、有效组合和合理排序,实现教学计划的整体优化。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和教学要求上有所侧重,充分发挥办学优势和特点。 

(六)实现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不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体系结构与教学模式根据专业特点可多样化。 

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构成与安排原则

(一)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 

1、专业的具体培养目标。 

2、人才培养规格要求和知识能力结构分析。

3、课程设置及时间分配。

4、教学进程表。 

5、必要的说明。 

(二)教学应分为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理论教学包括课堂讲授、课堂讨论、习题课等教学环节;实践教学包括实验课、实习、专业实践(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教学环节。

(三)实践教学一般应占教学活动总学时的50%左右。 

(四)高等职业教育(招收高中毕业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年。三年制专业教学活动总学时为26003000学时(课内总学时为16001800学时)。 

四、组织领导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是学校教学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的环节,因此要求各系、部做到: 

(一)各系、部主任必须亲自动手,组织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领导小组,吸收有经验的、对此项工作热心的教师参与,具体负责各专业的人 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工作,审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初稿,提出指导性意见。 

(二)各系、部都要充分发动教师,认真做好广大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使全体教师真正认识到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使教师广泛地参与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其中尤其要注意发挥专业团队的作用。 

(三)各系、部在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的过程中要注意系、部间的协调工作,既要尊重外系、部的意见,又要根据有关精神和原则妥善处理各方面矛盾,使之统一到专业培养目标上来。 

(四)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过程中的一些关键问题的处理及重大的改革措施的执行,要及时与教务处保持联系,确保修订工作顺利进行。 

5、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关系到课程建设,各系、部要抓紧时间,按时按质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工作。 

附件1:人才培养方案调整实施审批表。

附件2;人才培养方案调整实施通知单。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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