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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22-06-07 浏览:2473

为加强学籍管理,促进学生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学院(含内蒙古民族技师学院)所有在籍的职业本科生、高职生(含五年制高职生)、民族预科生、中职生、技工生。
    一、新生入学
   (一)按国家招生规定正式录取的新生:职业本科、专科、民族预科和五年制高职新生,应持赤峰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入学须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入学者,应及时向学院招生就业处请假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院招生就业处取消其入学资格。
    (二)学院自主招收免试入学的中职(技工)新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报到期限内,持本人初、高中毕业证书和身份证、户籍簿(复转军人应持复员证)到学院招生就业处进行入学资格审查。
    有以下情况之一,审查不予通过:
    1、学生初中未毕业或在其它学校或我院注有学籍。
    2、曾被原就读学校开除(含我院开除、退学)或受到公安部门治安处罚及以上的学生。
    3、有纹身、烫烟花等影响就业因素的学生。
    4、有智障和精神疾病等不能自理的学生。
    审查通过的学生按以下流程办理入学:
    1、到招生就业处开具《新生报到手续表》,注明学生类别、学习层次、学制和所学专业(复转军人单独填表、单建名册)。
    2、学生本人持报到表按以下流程办理手续:到学生处填写学籍信息、办理意外保险;到财务处收费中心交款;到总务处领取备品、办理饭卡;到班主任处报到,详实填写学籍信息,安排宿舍。
    3、班主任将严肃审核后、符合注册条件的新生编制名册报系学生科汇总签字,学生科将系领导再审签字的汇总名册(连同电子信息)上报学生处,学生处对新生进行最终审核,将符合条件的新生进行电子注册学籍;民族预科学生按相关政策,分段注册成一年制预科学籍,三年制高职学籍。新生汇总名册一式两份,由各系和学生处分别备份,备份期限至学生毕业后两年。
   二、新生保留入学资格
  (一)中职(技工)新生不得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二)高职新生可以申请一次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应征入伍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民族预科新生在预科阶段不得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申请入学
   (一)经学校学生处审查合格的,按新生入学办理手续,随当年新生就读。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逾期不申请且未有正当理由延迟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对患有疾病的新生,凭二级甲等医院诊断,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提交入学申请,同时交二级甲等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申请的,取消入学资格。
    四、学院复查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可以按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
    五、学期注册
    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学生凭学生证和缴纳学费收据到系学生科办理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办理助学贷款手续后,凭贷款手续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六、考核与成绩记载
   (一)我院全日制高职教育学制为3年的允许在3-5年内完成学业,学制为2年的允许在2-4年内完成学业。超出学制年限的时间,用做工学交替、留级、课程重修等。
   (二)学生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三)高职学生一学年经补考不及格的必修课程(含所选专业方向必修课程)达到3门的,留到下一年级该专业或相近专业学习,最多可留级2次。
   (四)留级的学生履行下一年级的学生义务,按规定缴费。
   (五)我院学生成绩管理工作按《赤峰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成绩考核评定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六)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技能竞赛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置换有关课程、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七)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如实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七、转专业
    按照国家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的规定和区市两级教育部门学籍管理的具体要求,我院将学生转专业规定如下:
   (一)中职(技工)生、五年制高职生和我院单独考试录取的高职生不得转专业。
   (二)参加统考招录的对口升学学生,可在专业大类内转专业。
   (三)参加统考招录的普通文理学生,分别在文科、理科计划内,可跨类转专业。
   (四)学院仅为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提供一次申请转专业的机会,申请时限为: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内。
   (五)学生转专业填写《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经转入系部和转出系部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交由学生处汇总成名册,提交学院专门研究通过,转专业名册存学院档案室。
   (六)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且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按个人志愿优先考虑。
    八、转学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自主招生)招生录取的;
   (五)地处同一城市的高校;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经学院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学。
   九、休学与复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1、经二甲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的;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包括事、病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的;
    3、因某种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学院认可必须休学的。
   (二)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学生最多可申请两次休学。
   (三)在校学生应征入伍,学生可休学至退役后2年。
   (四)休学学生按照学校规定填写《学生休学手续表》,经相关人员签字后交到学生处学籍科,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五)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时向所在系提出复学申请(病休的须提供二级甲等医院的康复证明),经学生处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开学10个工作日内未请假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十、退  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劝退:
   1、补考不及格的必修课程(含所选专业方向必修课程)累计达到6门且无法留级的;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伤残不能在校学习的;
   4、一学期累计旷课达80学时者;
   5、参与违法违纪,受到公安部门治安处罚及以上者;
   6、被学校劝退或者开除的学生,学校不退还学生缴纳的费用。
  (二)学生自愿退学的,学生本人填写《学生退学审批表》和《学生退学手续表》和家长、班主任确认签字后、系主任审批、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学校可退还学生缴纳的剩余学期费用。退学学生名单由学生处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十一、毕业与结业
  (一)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规定课程和学分,成绩合格,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毕业证书。学生毕业时,学校依据《赤峰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资格审查制度》进行毕业资格审查。
   (二)学生修完规定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在学制弹性年限内,可申请重修、补考不及格课程、学分,成绩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为成绩补考合格时间)。
   (三)对学习期满一年以上,或所修学分超过40学分的退学学生,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十二、学业证书管理
   (一)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录取时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重要个人信息,应当提供有法定效力证明材料,学院按程序进行审查办理。
   (二)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
   (三)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下发文件内容与此不符的,以此文件内容为准。
    十四、本文件由学保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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