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公寓管理条例

2025年06月1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学生公寓管理制度,强化学生公寓管理工作,维护学生公寓良好的生活秩序,营造文明、整洁、安全、和谐的育人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是规范学生行为、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开展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是学校实施和开展德育工作的重要环节。

第三条  公寓管理是我院一项重要职能工作,由学生管理与安全保卫处统一管理和调配;各教学系、辅导员、班主任(见附件1)是进行管理的具体责任人,应按岗位工作细则开展工作。

第四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公寓管理制度,增强文明意识和规则意识,注重个人行为养成,严守住宿生一日常规(见附件2)。

第五条  各教学系应大力提倡“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工作理念,建立学管老师、班主任联系宿舍制度,真正做到“思想政治工作进公寓(宿舍)”(见附件4)。

第六条  学生公寓实行目标化管理,应建立学生公寓德育测评体系,实行学生在公寓的行为表现与德育学分评比挂钩,奖优罚差,奖勤罚懒,督促学生不断提高自我管理能力(见附件5)。

第七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院具有正式学籍的中、高职住宿学生,高职预科学生。

第二章  纪律管理

第八条  住宿学生根据学院有关规定,严格办理住宿手续,按指定房间和床位住宿,不许私自更换;不准留宿他人。

第九条  因就业、退学、休学、转走读或公寓进行调整时,班主任代理学生办理相关手续,督促学生按时退宿或更换宿舍。

第十条  住宿学生必须服从生活老师的管理,接受生活老师的指导、检查和监督,不带领走读学生进入公寓。

第十一条  严禁串楼串舍。因事需进入其它公寓楼者,应向值班生活老师出示证件,经允许并登记后进入,严禁进入异性公寓。

第十二条  禁止在宿舍蒸煮食物、就餐及酗酒;禁止在宿舍赌博、吸毒及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禁止在公寓搞封建迷信、邪教活动。

第十三条  遵守作息制度。自由活动时应保持公寓区肃静,不影响他人;按时离舍、午休和晚就寝,超时者要接受登记并说明原因;午休及晚就寝后,不得聚众娱乐、喧哗打闹、随意走动、播放音响、弹奏乐器等。

第十四条  公寓楼封闭期间(上课期间),学生不得滞留或随意进入公寓,有特殊情况者,须经公寓科批准,学生本人持假条和有效证件到生活老师办公室登记后方可进入;凡拒绝接受检查、无假条、持无效证件者,不得入内。

第十五条 个人贵重物品要锁入橱柜妥善保管或随身携带,个人存放现金不超50元;学生带贵重物品出楼,一律由值班生活老师进行核验登记。

第十六条  不得在公寓楼内摆卖商品及停放学生自行车、摩托车,禁止推销、传销活动。

第十七条  节约水电,不开长明灯,不开长流水。

第十八条 寒暑假公寓楼封闭,学生不能住宿,节日长假或特殊情况,由公寓管理科根据情况统一安排。

第三章  公物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入住前,总务处将维修好的宿舍交给各教学系,由教学系按照相对集中、提高宿舍使用率的原则进行分配,并组织班主任进行宿舍交接验收,填写公物交接单。

第二十条  住宿学生要正确使用保管公共设施,按要求摆放,不准私自调换、调位及外借,不得擅自拆装公共设备设施。

第二十一条  禁止对公物进行刻抹涂画、切割撬砸,过失损坏照价赔偿,故意损坏还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宿舍门锁由班主任统一购置发放,并将各宿舍门钥匙交本楼公寓生活老师一把(备用);学生需向公寓生活老师借用本宿舍钥匙时,须由生活老师核验有效证件后,由生活老师负责为学生开门,并将钥匙取回。禁止学生破门砸锁入室。

第二十三条  学生住宿期间,如宿舍(含门前责任区)需进行公物维修,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班主任到总务处申报并填写维修项目单,如为交费维修项目,按成本价目准备维修费用;

(二)总务处在既定时间,收取维修费后并即时维修,生活老师和班主任共同进行验收;

第二十四条  总务处维修时限为:小型维修项目为3日,难度大的维修项目不超一周,一时难以修复的,要做出解释并设法解决。

第二十五条 宿舍使用期满,由班主任与总务处进行公物交接验收,已损坏物品按成本价目交维修费,总务处负责维修或更换。

第二十六条  公寓管理科要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对公寓进行定期综合检查,解决存在的问题,保障学生生活需要及安全。

第四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宿舍内务卫生标准:(1) 被子叠放整齐方正,铺面平整,苫单、床单统一;(2) 床下、桌面、阳台、晾衣绳上等物品摆放整齐;(3)无蛛网、无痕迹、无污迹、无杂物,玻璃门窗净、墙面地面净、使用物品净、室内空气净、窗外地面净;(4)宿舍门容整洁(无遮挡、乱贴、乱画、乱挂);宿舍门前卫生整洁(即无蛛网、无痕迹、无污迹、无杂物);宿舍门前及附近设施完好。

第二十八条  宿舍卫生每日早操后、下午和晚自习上课前各打扫一次,并将垃圾运放到卫生间垃圾桶,禁止随意乱扔、随地堆放。

第二十九条  公寓内公共卫生(楼梯及扶手、楼道、洗漱间、卫生间)由物业人员进行打扫,学生共同保持、维护。

第三十条  公寓区环境卫生由各教学系按顺序(抽签)依次进行清扫。

第三十一条  严禁随地吐痰;不准在墙壁上张贴图画;不准向楼道、洗手池、洗脸池、拖布池、便池倒饭菜;不准向窗外抛掷杂物、泼水倒饭;严禁在公寓区内焚烧废弃物。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生活老师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加强安全管理,定时检查和巡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防患于未然。

第三十三条  住宿学生要认真学习有关知识和基本生活常识,树立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应急能力。

第三十四条  住宿学生妥善保管个人财物,离舍时关窗锁门。

第三十五条  不点燃蜡烛、酒精(油)灯,禁止在舍内吸烟。

第三十六条  不私拉乱接电源,禁止使用电炉、电饭锅、电炒锅、电热毯、电熨板、电吹风、热得快等电器。手机充电器、电脑除外。高职生因学习需要可自拉网线,但需在专业人员(教师)的操作下进行,不得自行布线,影响宿舍安全和美观。

第三十七条  不破坏消防器材,违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严肃处理;如发现火情应立即报告,并参与扑救。

第三十八条  遇有下列情况,在及时向生活老师报告或请示的同时,协助生活老师做好相关工作:

(一)对可疑人员进入公寓实施监控;

(二)接待校外来访人员,经批准登记后方可领入;

(三)对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制止,情节严重可直接报警并保护现场,协助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四)对发生的疫情传播、食物中毒及突发病症,协助做好抢救、隔离等应急工作。

第六章  水电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公寓管理实行节水节电,值班生活老师全天候指导监督学生,做好节水及本楼限电工作。

第四十条  因宿舍内违章用电用水造成事故或损失的,由当事人负责任;当事人不清的,由本宿舍成员共同承担责任。

第四十一条  晚熄灯后,必须关闭影响他人休息的音响电器。

第四十二条  寒暑假期间,公寓限供水电,特殊情况另行安排。

第七章  宿舍检评规定

第四十三条  宿舍检评是规范公寓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渗透学生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途径,是提升学生自我管理的重要措施,是促进宿舍文化建设的重要保证。

第四十四条  宿舍检评内容包括内务卫生和纪律两项内容:

(一)内务卫生实行必检和抽检制度:即公寓管理科生活老师按卫生管理要求,每天三次必检;在重点部位、重要时段不定时抽检;

(二)纪律检查实行学生公寓全天巡检制度:如学生宿舍发生一般违纪行为,扣除该宿舍相应纪律分;如发生严重违纪现象,按本条例其它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奖 励

第四十五条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对公寓内有下述行为表现的学生个人,给予物质奖励或德育学分奖励:

(一)制止突发事件者、发现和抢救安全事故者、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提供重要线索有立功表现者;

(二)制止和举报违纪行为(如破坏公物、私拉乱接、乱倒杂物、私存管制物品、寻衅滋事)者;

(三)积极参与公寓管理,主动或带动他人进行公益劳动者;

(四)有突出工作贡献、对公寓管理提供有价值建议并被采纳者。

第九章 其它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寓管理科将积极配合各教学系相关工作,切实做到齐抓共管,使公寓管理真正形成“各系管理为基础,公寓管理科为依托,相关部门管理为补充”的管理体制。 

第四十七条  各系领导、学管干事和班主任定期进宿舍,了解学生生活情况及思想动态,耐心引导学生服从管理;若出现突发事件,需要相关人员到场,在第一时间必须到场;公寓管理科应做好班主任现场工作记录。 

第四十八条 学保处要加强对学生公寓的安全管理,经常对学生公寓进行安全检查,监督和指导学生公寓的安全工作,参与公寓内违纪学生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九条  总务处要及时做好学生公寓区域内和宿舍内各项公共设施的维修工作,确保各类设施及功能完好。

第五十条  团委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行为规范教育活动,营造公寓文化氛围,增强和促进公寓文化建设。

第五十一条  公寓管理科要建立通畅的信息沟通渠道:

(一)每周向各教学系和学保处通报上周宿舍检查评比结果;

(二)在校园内设“宿管意见箱”,作为师生反馈信息的渠道。

第五十二条  各系在评选先进集体和学生先进个人,进行学生组织发展及确定实习、就业资格等工作时,应参考公寓管理科对学生的综合评定,保证学生的优先权和择优权。

第五十三条  总务处负责学生宿舍及公共卫生各类洁具的购置发放。学生宿舍的卫生洁具每学期初发放一次,期间如出现损坏,由学生自行购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五十五条  本条例由学保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