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与工业设计系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综合素质测评的宗旨是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总分为100分,其中德育占30分,智育占45分,体育占20分,其它得分占5分,计分公式为:
综合素质测评得分=德育得分+智育得分+体育得分+其它得分-其他扣分
第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应实事求是,德育基本分根据学生德育测评等级确定,德育附加分、智育得分、其它加分扣分严格按照举证的事实进行评分,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每学期进行一次,按综合测评总分排定名次。
第五条 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作为评定优秀个人、奖助学金的主要依据;优秀个人、奖助学金的评选,在学习成绩等基本条件符合评选文件要求的情况下,优先授予综合测评排名靠前的学生。
第六条 综合素质测评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逐步实现对学生评估的科学化,对学生管理的规范化,促进学生思想教育与管理工作相统一。
第二章 德育得分
第七条 德育满分为30分,德育分根据《冶金与工业设计系学生德育分考核办法》执行。
德育得分=德育学分*30%
第三章 智育得分
第八条 智育得分由基本分、附加分两部分构成,其计分公式为:
智育得分=基本分+附加分
第九条 智育基本分为40分,智育基本分根据学生学习成绩测定(体育成绩除外),智育基本分按下式计算:
智育基本分=(学生成绩总分/课程门数)*40%
第十条 智育附加分与所获智育基本分之和不超过50分,包括以下内容:
1、取得经有关部门认可的科研成果(分/项)
国家级+5 省部级+4 院级+3
2、在正式出版的报刊上发表的论文或作品(分/篇)
核心期刊 +5 非核心期刊+4
全国性报刊 +4 地方部门报刊 +3 院级报刊 +2 系级报刊 +1
3、在学术论文(设计)评选、学科竞赛中获奖(分/篇)
国家级:一等 +5 二等+4 三等 +3
省部级:一等 +4 二等 +3 三等 +2
院 级:一等 +3 二等 +2 三等 +1
系 级:一等 +2 二等 +1 三等 +0.5
参与各类比赛未获奖者加0.2
4、各专业证书加分由系综合测评领导小组确定,获得证书均授予相应综合测评分。
5、一学期选修课,按通过课程的平均分乘以5%计入智育附加分。
第四章 体育得分
第十一条 体育满分为20分,体育分根据体育期末考核成绩确定。
体育得分=体育期末考核成绩*20%
第五章 其他加分项
第十二条 其它加分项与德、智分综合不超过100分,主要包括职务贡献得分、参加文化艺术活动得分等内容。
第十三条 在院系团总支学生会、班级任职按以下方法计分:
1、系学生会主席、系团总支副书记每人加0-5分,班长、院系团总支学生会各部部长每人加0-4分,班委会其它干部、系团总支学生会人员每人加0-2分,宿舍长、课代表、班级各类小组负责人每人加0-1分。
2、兼任多项职务的学生干部按最高得分职位计分;不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不合格者不计分,任期内有违纪行为者不计分。
第十四条 参加各类文艺活动加分标准如下:
1、在院系举办的各类文化艺术比赛中(包括文娱表演类、演讲辩论类、书画摄影类等)获得前三名的,院级前3名分别加1.5分、1.2分、0.8分;系级前3名分别加1分、0.8分、0.5分;获得优秀或其它奖励的院级加0.5,系级加0.3分;参与各类比赛未获奖的授予0.1分。同一项目在同一学期内多次获奖的,取最高分,不累加。
2、参加全院性文艺演出,主要演员每次记2分;参加系组织的大型文艺演出,主要演员每次加1分。
第六章 其它扣分项
第十五条 因违反校规校纪,受留校查看、记过、严重警告、警告、通报批评处分的,分别扣8分、6分、4分、2分、1分。
第七章 综合测评的实施
第十六条 系部成立综合测评领导小组,由系主任任组长,学管主任任副组长、组织领导全系学生综合测评工作。各班成立班级综合测评实施小组,由班主任组长,组员由班长、班委会组成,负责本班的综合测评工作。
第十七条 综合素质测评程序如下:
1、班主任组织班级综合测评小组填写《冶金与工业设计系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表》。
2、班主任组织班级综合测评小组审核学生综合素质表,并依据《冶金与工业设计系综合素质测评办法》对学生综合素质予以评定。
3、公示。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下一学期开学初在本系范围内进行公示。对举证不清或依据错误的应及时改正。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综合测评过程中,应提供证明的加分项目必须提供相应奖状、证书等证明材料,不能提供证明者或无法得到证实的不加分。
第十九条 德育分中已经加分或者减分的项目,在本办法中不在重复加分或者减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包含的事项由个人申请,系综合测评领导小组确定是否授予综合测评得分。
第二十一条 测评得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第二十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排名,作为学生预就业的排名,按排名先后预就业。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3月开始实施,适用于冶金与工业设计系在校中专、大专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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