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与工业设计系国家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试行)
为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教字【2007】78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评审细则。
一、适用范围: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组织管理:
(一)冶金与工业设计系助学金评定小组
组 长:姜玉学
副组长:胡永起
成 员:陈功 贺立军 孟玲龙 马立新
(二)班级助学金评定小组
组 长:班主任
成 员:班级学生人数10﹪的学生
(三)学生代表产生原则
在班级没有不良表现,具有广泛代表性,能客观、公正的对待同学。
由班主任组织班级助学金评议小组,并报系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经批准后,将班级助学金评议小组组成名单在班级内公示。
三、困难学生认定依据和标准: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本学年助学金评审资格:
1、本学年有缓考学科或一门及一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2、受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者;
3、自动申请放弃助学资助者;
4、被反映生活铺张、不知俭朴、日常消费高于学生平均标准且证据属实者。
5、本年度连续请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因意外伤病及家庭主要成员伤病需要照顾请假者除外)。
(二)认定标准:我院学生困难认定分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三个档次。
1.一般困难:
① 家庭人均年收入、家庭可提供的月均生活费只能维持正常生活,街道办事处、乡镇以及当地民政部门出据贫困家庭证明者;
② 在学期间,生活简朴者;
③ 家庭人口多,就业人数少(提供户口本),就读学生多于2人(提供兄弟姐妹学校证明),无力支付全部上学费用(提供贷款证明等),街道办事处、乡镇以及当地民政部门出据贫困家庭证明者。
2.困难:
① 户口在偏远山区,家庭收入微薄。(国家公布的贫困乡镇及村资料证明)
② 家庭人口4人以上(户口本证明),家庭多子女在高校就读(提供户口本及兄弟姐妹学校学籍证明),家庭无力支付学费(提供贷款证明等)。
③ 父母均为下岗职工,无固定稳定收入(提供父母双方下岗证明)。
3、特殊困难:
① 孤儿,其他亲属无力资助(提供孤儿证明等有效证件)。
② 烈士子女(提供烈士证明证件)。单亲家庭(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无固定经济来源。
③ 父母伤残丧失基本劳动能力及学生身体伤残(提供伤残证明),父母或本人患重大疾病(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及住院档案等有效证明材料)。
④ 因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或学生本人重大经济损失,急需援助者(需提供有效证明资料)
⑤ 城镇或农村低保户(提供低保证件)。
四、评定程序:
1、学生按规定时间上交有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及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依据和标准中规定提供的各种有效证明材料。
2、按学院给定的比例,由家庭困难学生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要求初评。评定时,评定小组应该按认定依据和标准严格评定,如条件(提供的证件)相同,在同困难级别中,按下面公式进行排序:
3、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应在认定困难学生中产生,课程学分高者优先;课程学分相同条件下,德育学分高者优先。
4、如德育学分和课程学分都相同的条件下,参加国家、自治区、市级及学院各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技能竞赛者获得荣誉者优先,如均获得荣誉,则荣誉级别高者优先(国家级三等奖与自治区级一等奖相当;自治区级二等奖与市级一等奖相当;市级二等奖与校级一等奖相当);如获得技能荣誉情况相同,则获得政府及各级主管部门表彰者优先,如均获得表彰,则表彰级别高的优先(级别对别与技能荣誉相同)。学生当选为各级团代会、学联会议等代表相当于同级别的一等奖。
5、班级认定小组初评后,报经系家庭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最终评议通过,然后在班级内公示困难学生确定名单,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时由系工作小组保留照片资料。公示如无异议,由班主任组织被认定困难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如有异议,则系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答复后仍有异议,学生可向学院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院在提请的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调查反映情况属实,可通过班级评定小组重新按程序评议。
6、无异议后,由系认定工作组报学院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五、预科生在取得学籍后,方可参加助学金评议。
本办法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冶金与工业设计系
二〇一四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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