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建设,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和工作秩序,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我院所有在校的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勤奋学习。
第三条 本条例对在校学生违规违纪做出处理决定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 学生处分的原则及项目
第四条 对学生处分坚持下列原则:
(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三)保障学生申诉权利的原则。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相应的处分,处分决定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
(五)开除学籍。
对于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校纪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通报批评不列入处分,不存入个人档案。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分予以加重:
(一)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订立攻守同盟,故意给调查工作制造困难者;
(三)违纪受处分之后再犯者;
(四)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管理工作人员进行谩骂、威胁、恐吓、打击报复、人身攻击者;
(五)在校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减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
(二)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三)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或者积极阻止危害后果发生、发展的;
(四)无法抗拒的原因或紧急避险造成违纪违规者。
第八条 受处分者,附加下列处罚:
(一)受处分者,取消本学年内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资格、其它各种奖项。
(二)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九条 解除处分
(一)学生受处分后表现较好,思想积极进步,热爱集体,文明守纪,成绩显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本人可申请解除处分。
1、受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时间已满6个月的;
2、受记过处分时间已满8个月的;
3、受留校察看处分时间已满12个月的。
(二)解除处分的批准条件
1、违纪学生受处分后,确有悔改表现,态度端正,无任何违规违纪现象的;
2、在学习、工作、生活中表现良好,进步明显的;
3、有特殊贡献、特殊立功表现、专业学习成绩突出的。
4、符合第九条(一)所列条件。
(三)申请解除处分的程序:
1、受处分学生向教学系呈交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并填写《赤峰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违纪学生解除处分审批表》;
2、经受处分学生所在班级班主任召开班级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后,由系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保处。
3、学保处根据教学系报送的意见和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4、学院主管领导审批签发后,由学院下达正式文件确认。相关部门接到学院文件后,按照文件精神办理相关业务工作。
5、学生解除处分的相关材料分别存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个人档案中。
第三章 学生违纪行为和处分类型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
(二)策划、组织、煽动、强迫他人罢课、罢考、罢餐者;
(三)泄漏国家秘密、影响国家安全者;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的有关规定,策划、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或煽动闹事,扰乱、破坏社会秩序或学校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五)张贴、投递、散发反动传单、大小字报或通过网络以及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者;
(六)组织、参加非法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者;
(七)在学校内进行非法宗教活动者;
(八)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学生社团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校关于学生社团管理的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者;
(九)卖淫、嫖娼行为当事人及参与者。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
1、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被裁决为行政拘留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无罪释放者除外);
3、被裁决为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被裁决为单独罚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并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盗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行为尚未造成经济损失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作案价值不足200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作案价值2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作案价值1000元以上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多次作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盗用他人(含单位)账号或各类通讯卡和密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为作案者望风,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
(六)共同作案的,区分责任,一并处理。
第十三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致人人身伤害者,肇事者除应赔偿经济损失,承担受害者医疗费用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寻衅滋事,挑起事端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殴打他人或互殴,尚未致伤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殴打他人致轻微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打人致轻伤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并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殴打他人致残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持器械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私藏管制刀具,或为打架者提供器械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结伙斗殴或勾结校外人员打架者,加重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8、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9、策划、怂恿、挑唆、用言词侮辱或用其它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0、目击事件过程而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1、打架后,以“私了”为名勒索财物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 对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未经允许在考试时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资料进考场,不按要求集中存放者,按违反考场纪律论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对考试时获取他人答题信息或为他人提供信息,闭卷考试翻看书籍、资料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由他人代替考试和替他人参加考试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诱使、胁迫监考教师提供方便或向监考教师教师提出无理要求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窃取考题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作弊手段恶劣者(盗窃试卷、抢夺他人试卷或抄袭答卷、威胁引诱、组织集体作弊、出资请人代考、收费为人代考、伪造证件、行贿、利用通讯、存储设备以及其他技术手段在考场内外作弊或串通作弊等),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在全国性和全区性的各种考级、考试、学习竞赛中有欺骗、作弊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策划、参与罢课、罢考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无故缺勤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和处分:
1、6-10节学时者给予通报批评(两次迟到或两次早退视为旷课一节)。
2、11—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3、21—4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41—6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5、61—8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8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学生在上一学期因旷课、缺勤受处分后,仍屡教不改,又继续在本学期旷课、缺勤者,视情节提高一档,加重处分;
8、一学期一门课程旷课时数达计划课时50%者,取消该课程的考试资格,按课程重修处理。
第十六条 以任何形式(包括网络)参与赌博者,除没收赌具赌资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一般参与者或初次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为首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为他人提供麻将、扑克牌等赌具或赌博场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组织赌博、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在场围观或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其他条款加重处分。
第十七条 行为低劣、道德败坏、生活作风越轨者,给予以下处分:
1、侮辱女性,情节轻微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用言语在小范围内)。
2、侮辱女性,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用言语在公开场合)。
3、侮辱女性,情节、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男女生在公共场所举止不端,不听劝阻,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无理纠缠异性,妨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在校外住宿与异性发生婚前性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知情不报或为违纪者提供方便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观看、制作、传播淫秽书刊、录像及其它淫秽物品或涂写淫秽文字、书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8、访问不健康网站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9、酒后肇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0、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损坏、破坏他人或公共财物、教学设施、消防设施者,除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外,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对故意损坏他人或公共财物(设施)价值不足1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对故意损坏他人或公共财物(设施)价值1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对故意破坏公物(设施)造成300—500元损失,致使学校教学、生活秩序受到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对故意破坏公物(设施)造成500元以上损失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由于过失,给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造成严重损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照价赔偿外,视后果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破坏环境卫生、扰乱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破坏校园环境卫生,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随意践踏草坪、毁坏花草树木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在公共设施上乱涂、乱画或未经许可张贴、散发广告、海报,经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打闹、起哄、酗酒等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故意摔、砸、焚烧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实习期间以及节假日、双休日期间,违反校规校纪或出现意外事故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操作规程而造成事故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学生个人擅自到校外参加活动,发生事故者,全部责任由本人承担,学院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如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给予退学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违背个人诚信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私自涂改、伪造证件和证明或仿造他人签字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其它违纪行为的处分:
1、擅自在学生宿舍(公寓)外住宿或夜不归宿者,情节严重且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一学期内无故晚归达到三次者,给予警告处分;达到四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超过五次(含五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未经批准留宿校外人员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不遵守公寓管理规定,在宿舍(公寓)内私自拉接电源,使用禁用电器和其它炉具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凡因使用违禁电器引起火灾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负责赔偿全部经济损失;造成重大损失者,将追究法律责任,并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6、在宿舍(公寓)内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7、不服从管理,漫骂、侮辱、威胁管理人员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8、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或妨碍他人通讯自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9、盗用、冒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已谋私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造成后果者,加重处分。
10、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或组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1、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拒绝、妨碍工作人员或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2、私自下湖(河)游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13、擅自将易燃品、易爆品及危险品带回宿舍不听劝阻者,除没收物品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4、擅自在寝室喂养宠物,不听劝告者,除将宠物处理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5、已做退学处理,但不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国家、学校网络管理规定,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自提供网络服务,发展网络用户,为他人提供网络接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擅自将自己的IP或邮件地址借给他人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通过网络发布不良信息(制作、复制、存储、张贴、传播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及其他非法音像、影视、文字作品或其他有害信息),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机构,扰乱网络管理秩序,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私自安装、配置网络系统,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盗用IP地址或邮件地址,冒用他人或组织名义行事;影响网络正常使用或运行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利用网络泄露国家和学校机密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实施妨碍计算机及网络安全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毁坏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未例举的违纪行为,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相关条款予以处分。
第四章 学生处分的管理权限、处理程序及取证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生违纪处理权限:批评、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由学生所在系直接作出处理;开除学籍由学生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学生违纪处理程序:
(一)处分的报批与审批:
1、对教学区、生活区违纪学生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系按处理权限处理,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系上报处理意见及调查材料,由学管部门、分管院领导或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
2、对在大型活动场合、各类检查中违纪学生的处分,由学保处会同有关部门和学生所在系共同商议处理,由学生处报学院领导审批。
3、在对学生做出处分之前,提出处分建议的单位须告知学生拟受处分的等级、原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行文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教学系行文后报学保处备案,开除学籍处分申请由学生所在系行文后送学保处,由学保处上交分管院领导。
(三)事后处理工作
1、受开除学籍处分者,在接到处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户口迁回原籍,档案寄回生源地(家庭所在地、单位)的教育主管部门。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系(部)按规定程序代为办理。
2、学生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在处分决定下达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教学系提出书面申诉,所在系提出书面意见,由学保处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请院领导进行复审,并做出复审决定。
3、对撤销处分的学生,其原处分文件和撤销处分文件均应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违纪后的调查取证工作:
1、学生违纪行为如影响仅局限在本教学系范围内的,由学生所在教学系负责调查取证。
2、学生违纪行为影响超出本系范围,由学保处负责牵头取证,学生所在教学系协助调查。
3、对于突发性违纪事件以及涉及面较广、影响面较大事件,学保处可直接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取证。
4、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依据学生违纪事实,由调查取证部门向学保处和相关教学系以书面形式通报学生违纪情况,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5、调查取证材料主要包括:①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影像资料等;②违纪学生的陈述、检举材料等;③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④证人签名的证言;⑤学生所在系(部)及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⑥司法机关的裁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处理。
赤峰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2015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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