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校专业结构,提高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契合度,支持和鼓励各专业加强内涵建设与特色发展,打造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目标的专业布局、专业发展体系,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学校专业设置、调整的咨询和审议。
第三条 教务处负责专业设置和调整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新增专业
第四条 二级学院按照学校办学定位、人才培养目标、周边地区人才需求等原则,按年度向教务处提出增设新专业申请。
第五条 增设新专业必需进行需求调研和科学论证。申报的二级学院除提交教育部专业管理平台要求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专业开设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报告》。报告需按学校给定的模板撰写,企业需求、考生意愿等调查数据要详实、可信,人才培养目标要清晰、可行。
第六条 增设新专业需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原则上已经列入学校专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周边经济发展需求,在未来5到10年有大量或迫切的社会人才需求,至少与1家大型企业,或2家中型企业,或3家小型企业达成订单培养意向;
(三)具有一定的专业建设基础,师资队伍以及开办专业所需的经费、教学用房、仪器设备、实习场所等办学条件基本具备,或有可行解决方案;
(四)有比较科学、合理的专业培养目标和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培养方案,及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人才培养目标符合国家规定、企业需求;
(五)本地区布点过多且无优势资源条件的专业,学校予以限制设置。
第七条 经批准设立的专业,要设立专业负责人,负责专业建设的具体工作。原则上一个人只能负责一个专业。
第八条 增设专业流程:
1、教务处汇总各二级学院增设专业申请,提请召开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会议,二级学院现场论证、答辩;
2、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进行审议,撰写《专家论证报告》;
3、审议结果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4、教务处协调二级学院进行专业增设。
第九条 在专业内增设新的培养方向,增设要求、提交材料和审议流程与增设专业相同。
第三章 专业的预警
第十条 专业预警的主要依据是各专业的录取率、专业人数巩固率、毕业生就业率等指标,以及学校组织的专业评估结果。
第十一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 列入预警专业名单:
(一)校内专业评估不合格的专业;
(二)录取人数低于一次招生计划数50%,或实施专业分流(允许学生转专业)后剩余不足15人的专业。
(三)不适应社会发展需求,毕业生就业率(统计口径按自治区要求)低于自治区平均值的专业。
第十二条 专业预警由教务处做出。被预警专业(类)减少当年招生计划,所在学院应组织专业团队认真分析专业建设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并认真整改。
第四章 专业的退出
第十三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专业,实施退出:
1、连续两次列入预警名单的专业。
2、连续3年未招生的专业。
3、须参加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应届毕业生考试通过率连续3年低于自治区平均水平10%的专业。
4、根据学校发展和学科专业建设需要退出的专业。
第十四条 专业退出由教务处管理,每年汇总各方面信息和数据,列出需退出的专业名单,提请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审议,审议结果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退出。
第十五条 退出专业停止招生, 待校内剩余届数学生毕业后,在专业管理平台上进行注销。需上级部门批准的,教务处将专业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公布撤销。
第十六条 对新设专业设置3年的适应期,适应期内只预警,不退出,适应期满后按本办法实施退出。
第十七条 设置专业培养方向的专业,专业预警和专业退出应细化到专业方向。专业方向的预警、退出条件与专业相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我校高职专业,中职、技工专业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教务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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